
(一)参保缴费
我市执行我省规定。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1070元,其中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每人670元。待遇享受期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在居民医保的非集中缴费期缴费参加当年居民医保或未连续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90天(即在医保部门核定收款日后的第90天,下同)。对于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30天。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缴费标准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30天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180天。对非集中缴费期缴费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按规定享受待遇等待期结束后至缴费当年年底的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包括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在内的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费,自出生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90天后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
困难群众在延长期和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
(二)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20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30元。
(三)两病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2025年度限额210元。
(四)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认定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五)重特大疾病
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六)住院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92%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400 | 400-1500元65%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500 | 500-3000元57%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000元55%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 |
省外 | 2000 | 2000-7000元50%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七)生育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八)大病
普通居民: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5%,10万元以上,大病保险支付75%。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